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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產維生素類錠狀、膠囊狀食品應標示事項為何?
一、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第1項規定,標示下列事項:
(一)品名。
(二)容物名稱及重量、容量或數量;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 時,應分別標明。
(三)食品添加物名稱。
(四)廠商名稱、電話號碼及地址。輸入者,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、電話號碼及地址。
(五)有效日期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、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,應一併標示之。
(六)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。

    1. 78年7月1日衛署食字第811125號公告:自民國79年1月1日起,生產製造有容器或包裝之膠囊或錠狀食品,應於其外包裝及標籤上顯著標示「食品」字樣,且該字體字樣不得小於商標或商品名稱之字體。

    2. 90年8月9日衛署食字第0900055038號公告:製售添加「維生素A、D、E、B1、B2、B6、B12、C、菸鹼素、葉酸」等10種(28品項)維生素而形態屬膠囊狀、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,應於產品包裝上標示明確的攝取量限制及「多食無益」等類似意義之詞句。

    3. 警語:因產品配方使用某些食品原料或添加物情況下應加標警語。
      (1)77年6月2日衛署食字第731556號公告添加阿斯巴甜之食品(包括代糖錠劑及粉末),應以中文顯著標示「苯酮尿症患者不宜使用」或同等意義之字樣。
      (2) 95年7月24日衛署食字第0950405486號公告修正添加輔酵素Q10(Coenzyme Q10)之食品應加標字樣為「15歲以下小孩、懷孕或哺乳期間婦女及服用抗凝血藥品(warfarin)之病患,不宜食用」之警語。
      (3)94年8月24日衛署食字第0940406916號公告添加肌酸之食品,須以中文顯著標示「肌酸不適合一般人食用。如擬食用,須在醫師、營養師或專業人士之指導下使用。使用不當,可能產生之副作用包括:造成肌肉裂傷;產生體水滯留,增加心臟負荷;腎臟功能不佳者產生腎衰竭;飲水量增加造成電解質稀釋而引起抽筋或嘔吐;腸胃不適(下痢)」等字樣之。

    4. 原產地標示。

二、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第2項規定,標示營養標示。未來有關市售包裝維生素、礦物質錠狀、膠囊狀食品之營養標示方式規範內容,應依本署所公告為準。

資料來源:http://consumer.fda.gov.tw/Pages/Detail.aspx?nodeID=334&pid=586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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